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人才的成长,适应当前科技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国科学院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心理学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通过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心理所)向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申请博士学位,但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条心理所是经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的接受学位申请单位,可在心理学一级学科范围内,受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工作。
第二章博士学位申请
第四条心理所学生工作处负责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员的资格初审。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及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心理学学科领域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SCI/SSCI/EI刊物收录的期刊上至少发表论文1篇(论文必须是全文,不能是论文摘要;以下同),获得过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一等奖排名前9名,二等奖排名前7名;不分等级的奖项按一等奖算;一等奖前面设有特等奖的,特等奖按一等奖算,一等奖按二等奖算,其他以此类推;不尽之处,由所学位委员会讨论确定)或国家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申请人须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及申请奖项时提交的材料,并告知核实途径,以便所学位委员会核实奖项)。
(三)进入心理所科研单元学习,并获得指导教师的推荐信。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可随时向学生工作处提交以下材料:
1.由申请人填写的《中国科学院大学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及注册表》一式2份;
2.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证书和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用毕退回本人);
3.申请人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复印件一式2份,由单位人事部门确认加盖公章。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2份;
5.经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其档案存放单位)向心理所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6.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复印件一式2份,发表论文复印件要包括所发表刊物的封面和目录;
7.心理所指导教师的推荐信;
8.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9.资格审查费300元。
第五条学生工作处收齐上述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并将初审合格者的相关信息和资料,报经国科大学位办公室备案,办理相关注册手续。申请人应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按照统招生标准),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心理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由三名以上博士生导师考核、推荐,心理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免除部分课程学习及考试,但英语的考试不予免除。